时间:2021/11/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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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0日15时许,刘某燕(男,重庆市奉节县人)驾驶渝AF5***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陕西省洛南县永丰镇向洛南县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洛南县永丰中学门前路段,被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依法查获,经查询,证实刘某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

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一款一项、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刘某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0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目前,刘某燕已被送往商州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奉节人家网爆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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