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5824581.html关于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0·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渝煤监调查〔〕80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20年0月7日时30分,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井下+73m水平K6煤层运输平巷米处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4.8万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0·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煤安监调查〔〕2号)对事故作出了批复。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经查,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4.8万元。 二、非法采煤窝点基本情况 (一)矿井由来:年0月,业主刘天权利用重庆市富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发公司”)富发煤矿(以下简称“富发煤矿”)+米风井,在4年已被依法关闭的非法窝点平巷m处沿K6煤层布置8个采煤楼眼进行非法开采。 (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矿井由业主刘天权负责非法组织生产和经营。作业人员最多时有20人。 (三)持证情况:矿井属关闭矿井,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属非法生产经营。 (四)开采条件:矿井开采K6煤层,煤层厚度0.2~0.4m,倾角0~8°;煤层顶板为炭质页岩;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五)矿井现状:矿井采用平硐开拓;独眼井开采,井下分别用一台5.5kw、2.2kw的局部通风机和一台离心式交流鼓风机为采掘工作面供风;矿井铺设8Kg/m的钢轨,自制长方形矿车运煤、标准U型翻斗矿车运矸,大巷人力推车运输;非正规采煤法采煤;采用手镐落煤,矸石充填管理顶板;木支柱支护;无矿井安全“六大系统”。 (六)发生事故的状态:正在组织生产。 (七)富发煤矿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8年,重庆市经委以渝经煤管〔8〕号文批准同意富发煤矿由3万吨/年扩建为4万吨/年立项;20年5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其安全设施设计。9年2月8日至20年9月27日,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0年9月28日,该矿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证”齐全的合法煤矿。富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唐晏平。设综合部、生产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民用爆炸物品、材料供应、工伤保险;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及财务管理;业务部负责煤炭购买和销售。下辖富发煤矿,唐晏平占70%股份,唐晏彬占30%股份;法人代表唐晏俊;矿长唐世龙;生产副矿长唐孝明;安全副矿长唐晏彬。富发公司及富发煤矿与非法采煤窝点的关系: .为非法采煤窝点提供转供电:年0月,富发煤矿安全副矿长唐晏彬安排本矿电工周兴彬为刘天权安装一个配电室,用电单独计量,到事故发生用电量共度。 2.为非法采煤窝点提供炸药、雷管。在事故现场勘察时,发现有雷管0发、炸药包(3Kg)为富发公司提供。20年9月0日,刘天权从富发公司中转站仓库购买0件炸药、发(5盒)雷管。 3.为非法采煤窝点生产的煤炭72吨,以低于市场价40-50元/吨的价格收购,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4.将非法采煤窝点20名工人中的2人以富发煤矿的名义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 5.为非法采煤窝点提供地面提升绞车、运输轨道。 6.为非法采煤窝点提供富发煤矿风井25m行人通道作为出煤井口。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采取独眼井开采,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且抽循环风,造成+73米水平运输巷瓦斯积聚;工人在合岩石电钻开关时电缆一相裸露铜芯线与轨道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富发公司及其富发煤矿为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提供的+m风井行人通道、地面提升设备、电力、炸药及雷管、煤炭销售及税收、购买工人保险等便利,掩护和帮助其非法生产,逃避安全监管与打击,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非法生产的煤炭从中获利。 2.富发公司及富发煤矿民爆物品管理混乱。 富发公司及富发煤矿违反爆炸物品购买、储藏、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合法煤矿名义购买炸药和雷管,违法擅自将炸药和雷管提供给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用于采掘作业。 3.大树镇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失职。 大树镇明知富发煤矿属停产整顿矿井,但未落实驻矿监管,未采取措施停产整顿到位,放纵其违法开采长达2年多时间,以致富发煤矿为事故窝点非法开采提供掩护;大树镇对非法煤矿排查、打击不到位,对事故窝点长达7个月的非法开采行为失察。 4.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力。 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20年检查多次发现富发煤矿仍在非法生产,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改指令,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停产整顿,以致富发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为事故非法采煤窝点提供掩护;对非法采煤窝点长达7个月的非法开采行为失察。 5.奉节县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监管不到位。 ()大树镇派出所在富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其购买民爆物品。擅自初审同意属于非法煤矿的康乐镇黄龙煤矿购买民爆物品。 (2)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民爆物品购买审批把关不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明知富发煤矿未取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复工复产通知书》,于20年2月至0月期间,先后28次审批同意富发煤矿购买炸药56吨,雷管5.6万发。20年4月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明知黄龙煤矿野外施工结束,应停止火工品供应,但仍于20年6月至0月,先后4次违规审批同意该矿购买炸药28吨,雷管2.8万发,部分火工品用于非法开采。 6.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未按规定运输民爆物品。 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系奉节县经信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民爆物品供应运输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民爆物品运输证》要求,擅自将富发煤矿、黄龙煤矿等购买的火工品,运输到位于康乐镇的非法民爆物品中转站,为富发煤矿非法提供给非法窝点开采使用提供便利。 7.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企业违法转供电行为整治不力。 20年7月和0月,奉节县供电公司两次到富发煤矿风井变压器检查时,发现富发煤矿风井变压器安装计量分表,且搭接有一条线路延伸至富发煤矿风井内,对富发煤矿非法转供电给非法采煤窝点采矿未采取制止措施。 8.奉节县经信委督促开展违法供电专项整治不力。 奉节县经信委督促开展违法供电专项整治不力,对煤矿企业违法转供电的违法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富发煤矿向刘天权非法开采转供电源的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奉节县政府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 奉节县政府对煤矿“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以致辖区内连续发生“7·2”、“8·20”、“0·2”非法采煤事故和“0·7”非法采煤重大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有关规定,对2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人,党纪政纪处理9人,行政处罚5人。对非法采煤窝点业主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并处08.9万元行政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富发煤矿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67万元,两项合并处99万元行政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处行政罚款0万元。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非法采煤窝点予以关闭,对其开采区域与富发煤矿贯通点实施永久性密闭;重庆煤矿安监局吊销富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富发煤矿实施关闭。责成奉节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奉节县发生这起煤矿非法重大生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 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在打击非法开采、煤矿安全监管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一)要认真贯彻4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办矿、生产、安全秩序清理整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关闭煤矿监管责任,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矿的思想认识,严格依法办矿,严禁为非法办矿提供电源、爆炸物品、煤矿巷道、提升设备等条件,严禁违法生产行为。 (四)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生产。 (五)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使用、转借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六)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办矿点供电和转供电。 (七)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的管理,严格煤炭准运证发放,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八)严厉打击非法煤矿挂靠合法煤矿从事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对非法煤矿挂靠的合法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附件: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 “0·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5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 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0·7”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黄正贵,负责非法采煤窝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代宗安,非法采煤窝点技安员兼爆破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业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54.45万元,并处以08.9万元罚款。 (四)唐晏平,重庆市富发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唐孝明,富发煤矿副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唐晏彬,富发煤矿安全副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陈辉耀,中共党员,富发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卜建平,中共党员,奉节县大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九)史克荣,中共党员,奉节县大树镇人民政府镇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杨志惠,奉节县大树镇党委书记。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一)袁雪刚,中共党员,奉节县大树镇安监办主任兼煤安办主任。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二)石兴全,中共党员,奉节县煤炭安全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三)石明勇,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科副科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四)王建平,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科副科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五)黄立,中共党员,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科科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十六)唐晏俊,富发煤矿法定代表人、富发洗煤厂厂长。处以8万元罚款。 (十七)唐世龙,富发煤矿矿长。处以8万元罚款。 (十八)汪健,奉节县供电公司江北客服中心用电检查班班长。处以0元罚款。 (十九)张宏达,中共党员,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副经理。处以0元罚款。 (二十)姚劲舟,中共党员,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副经理。处以0元罚款。 (二十一)黄仕文,奉节县大树镇煤安办副主任(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二十二)张远军,奉节县大树镇煤安办招聘工作人员。对予以解聘。 (二十三)孙金豹,中共党员,奉节县大树镇“打非”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四)王龙飞,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工委委员、县煤炭安全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五)向良平,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六)苏鹏飞,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七)胡勇,奉节县大树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八)马兵,奉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九)李大武,奉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一)责成奉节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由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非法采煤窝点予以关闭,对其开采区域与富发煤矿贯通点实施永久性密闭。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条的规定,由重庆煤矿安监局对富发煤矿处50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九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重庆煤矿安监局没收富发煤矿违法所得4.67万元,并处49万元罚款。由重庆煤矿安监局吊销富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富发煤矿实施关闭。 (四)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重庆市公安局对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处0万元罚款。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