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8/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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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地票”模式

背景: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担负着率先探索以城市带动乡镇(村)、以工业发展促进农业进步的有效机制,以达到社会公共资源在城市和乡村之间配置均衡,实现市场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自由,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在提升城乡发展效率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年12月4日,重庆市挂牌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并举行首次农村土地交易会,实行地票这一崭新的土地交易模式。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成立土交所,开展指标交易试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同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年8月日,重庆市启动了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可自愿转户,转户后农村宅基地可保留、流转或退出,完全由转户居民自主选择,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退出的宅基地可通过地票方式让土地财产变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年12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概念:地票是通过复垦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形成建设用地指标来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在农村建设用地高空置、低使用与紧张的城镇建设用地之间提供平台。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所产生的指标。实现控制耕地总量的同时把城市的资源、要素向农村引进,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有效满足城市逐步扩大的建设用地需求,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企业购得的地票,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如一些废弃的远郊乡镇企业用地,就能通过这种形式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然后拿到主城区“兑现”。

具体做法:在符合城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自愿、集体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把总规划边界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耕地,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从数量和质量上把关,经验收合格后才纳入新增耕地,同时形成等面积的用地指标,在充分保证农村发展空间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形成地票。

案例:奉节县永乐镇白龙村的深山中,村民童玉权昔日的老房子已经推倒复垦,变成一片郁郁葱葱的绿地,站在这里,他感慨万千。童玉权家有7口人,是当地的建卡贫困户。原来住在老宅时,交通不便,山路崎岖遥远,孩子上学要走上一个半小时的路。年,童玉权一家搬到永乐镇上居住,同时将原宅基地申请复垦。但因老房子周边已无农户居住,耕地都已退耕还林,从后期管护利用情况看,他家的宅基地不宜复垦为耕地,因此也就无法享受地票政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较长时间。年,奉节县国土房管局从永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现状及复垦片块自身条件等因素考虑,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将其宅基地纳入复垦范围并进行复垦,复垦面积为平方米,预计近期将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上市交易。童玉权表示,通过复垦地票交易,预计能带来近5万元的收益,家里的压力减轻多了,以后卖果实还可以增加收入。搬到新家后,孩子走路15分钟就到学校,老人买东西出门几分钟就是超市,生活也方便多了。

重庆地票模式,激励建设用地减量退出,可有效增加生态保护空间、改善生态景观,促进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与此同时,充分考虑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周边现状地类和地块自身条件等因素,这样因地制宜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更加契合农村土地利用的需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多发展资金支持,助力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新农村建设。

现状:重庆市年均使用地票约占年度用地规模的10%~20%,形成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地票、基础设施等用地使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的用地格局,协调了区域间、城镇间建设用地布局,增强了政府对城镇化用地的引导和保障。

经验总结:(1)优化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地票指标。地票具有与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同的功能,在两种指标并存的情况下,应该科学确定地票在供地总盘子中所占的比例,这是保障地票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地票占比太高,会影响其价值,地票占比太低,节约用地和反哺农村、农民的实际效果又不明显。为此,重庆市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主要满足基础性、民生性用地需求,经营性用地一般通过购买地票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考虑到人口流动带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趋势,年前,重庆将完成近2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每年约有3万亩,恰好与地票需求规模相当,地票制度运行是可持续的。(2)准确把握地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地票制度必须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远距离、大范围置换,就近城镇化并不适用,也无任何意义。这是因为,城市近郊农村土地潜在价值本身就比较高,通过征地动迁,农民即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没有必要搞地票交易。而远郊农村的闲置建设用地,受区位所限,开发建设机会相对较少,土地价格很低,一旦通过地票交易,就可以突破级差地租的桎梏,充分显化其价值。重庆地票主要来源于相对偏远的渝东南、渝东北地区,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进入“试水”阶段。城市近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远郊地票交易制度若能形成有效配套,就可以让农民无论离城市较近还是远居偏远山区,都能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3)科学设定地票基准价格和收益分配机制。地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许可凭证”,其价值是通过土地交易所的市场交易过程而实现价格发现的,其价格必然会受落地区域土地供求关系的影响。必须按照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做好两方面的调控:一是地票在市场中供应量的调控,二是地票上市基准价格的调控。目前,重庆地票实行每亩17.8万元的最低交易保护价,就是参考地票生产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复垦费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农民利益保护与地票落地区域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制定的。下一步,应当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票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既使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不至于过度加重城市发展负担,从而让地票改革更健康、更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存在问题:(1)复垦积极性不高,影响地票供给(2)地票交易模式单一,市场化程度低(3)复垦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4)地票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户主体意识不强

积极意义:(1)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和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既解决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浪费问题,同时也缓和了城市住宅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2)是通过“开发权转移制”的创新,实现了“涨价归公”和“涨价归农”的兼顾,让农民能够通过初次分配共享货币化的土地增值收益,体现了城市反哺农村的收益分配格局;(3)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诱发土地制度创新,达到保护耕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和农民共享收益“三赢”的格局。但是,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使经济落后地区丧失长期发展权。而且,这种模式的单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权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这种制度设计给了管理者和开发商共谋的余地,有可能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点评:(1)地票制度是被异化城镇化路径的正常回归。城市建设用地刚性增加是以减少农耕地为前提的。因而,耕地保护陷入了只减难增的局面。重庆鼓励外出务工、安居农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复垦,形成地票后到市场公开交易。这就为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开辟了一个制度通道。它有助于推进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为破解我国的“土地困局”提供了一条路径,是顺应城镇化发展普遍规律的。(2)地票制度是产权经济学的创新实践。地票制度正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比较模糊的产权状况,进行确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将土地使用权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归农民,所有权与使用权按比例获得各自收益,并将耕地复垦验收合格票据化形成的地票,交由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所组织市场交易。这样,就把农村闲置的、利用不充分的、价值很低的建设用地,通过指标化的形式,跨界转移到利用水平较高的城市区域,从而使“不动产”变成了一种“虚拟动产”,用市场之手把城乡之间连了起来,实现了农村、城市、企业等多方共赢。(3)地票制度是恪守“三条底线”的审慎探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中央反复强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这是检验改革成败的试金石。三条底线不能破、必须坚守,是重庆地票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基本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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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背景:年1月15日,姜大明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中提出,将实行农村宅基地重大创新,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力求为农户谋求土地流转红利。成都市郫都区作为宅基地改革试点区之一,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三种方式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并取得初步成效。以郫都区多利农庄为例,当地农户以确定产权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组建村资产管理集体有限公司,自主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提高了乡村用地价值,保障了农户利益。郫都区是成都市辖区,位于成都市西北部,地处成都近郊,幅员面积平方公里,辖3个街道、13个镇,产业结构以工业与服务业为主,仅有少许农业。年以来,成都市郫都区相继承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4项国家级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概念:“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此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具体做法:(1)确权颁证,夯实基础。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全面梳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查漏补缺,对漏确错确的进行补确重确,全区宅基地确权颁证户、面积亩,户均确权面积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2)规范“三权”,建章立制。出台了《成都市郫都区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4个宅基地制度改革配套办法,规范有序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允许已保障户有所居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让30年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3)项目依托,推动实施。结合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初步确定安德街道等5街道、安龙村等8村作为宅基地改革重点项目。案例:“我们村地处郫都区边缘,土地价格本就不容易体现优势。如果没有入市试点,几百亩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荒在那里。”忆起当初,战旗村村支书高德敏说,出让的地块原为村集体所办复合肥厂、预制厂等租用,一年租金不到10万元,厂区环境不达标,还影响村容村貌,几年里被陆续关停。地腾出来了,却遇上了开发难题。年,成都一家企业看中了这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想长期投资发展乡村旅游,还给出万元定金,但由于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最终告吹。转机发生在年,郫都区被列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但具体怎么入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刚介绍,土地权属清晰、有自愿市场主体,这是必备的条件。清产核资、三定摸底,厘清入市资源。战旗村坚持农村资产“多权同确”,在年已完成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基上,全面清产核资、折股颁证。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坚持“定基数、定图斑、定规模”,界定筛选出符合入市条件的建设用地共亩。为了还权赋能、明确主体,畅通入市渠道,战旗村以年4月20日为准,共锁定确权人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将村集体资产均分持股。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成立了郫县唐昌镇战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村集体将资产注入公司,并授权其进行管理和经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年9月7日,战旗村13.亩土地,以每亩52.5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给四川迈高旅游公司,成为四川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宗。今年3月,独具川西民居风格的“第五季香境”旅游商业街区全面建成。 如今的战旗村,已经跃升为4A级景区,荣获“省级四好村”“四川集体经济十强村”和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称号。战旗村未来的定位是研学加旅游,高德敏介绍:“目前正规划建设乡村振兴博览园,由村集体和市场主体筹备建立的乡村振兴干部培训学院也即将开课,培训来自全国各地的基层干部。现状: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启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河,各村沉睡的土地资源被陆续唤醒。在郫都区,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通过集成运用各项土地政策,不断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实现资源变资本。盘活了资源,吸引了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发展了一批“农业+旅游”“农业+文化”“农业+艺术”“农业+互联网”“农业+双创”的新产业新业态,创造性地打破行政界限,实行多村连片规划,提升乡村土地利用价值。经验总结:(1)结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灾后重建进行有偿退出。郫都区依托打造国家级水源生态保护区示范样本,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区项目为载体,对水源生态保护区内居住农户进行生态移民搬迁,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户共计亩。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补偿,地面建构筑物参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赔付,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2)结合农村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偿退出宅基地。年5月,郫都区在全国第一批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集中建房)的试点。年,成都市出台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政策(俗称“小挂”),即通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开展村级建设用地整理,以村为实施主体、以企业参与为主要形式,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再建新区集中建房,节余部分预留5%用于村庄产业发展,剩余部分可在同一乡镇范围内调整使用。郫都区共获批立项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29个、面积亩,占全区宅基地的9.7%。已验收16个、面积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4亩;搬迁农户户,共人,建成安置点71个。这种“小挂”模式不但激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还为产业发展与集中腾挪出了空间。(3)通过开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极力打造新产业新业态。郫都区是全国的改革试验田,充分借助改革机遇,把宅基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郫都区青杠树村结合乡村旅游发展,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按照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前三年按照减半原则收取,该村去年收取有偿使用费27万余元。安德街道某村已清理闲置农房80套,已签约出租12套给某公司,拟按照“智慧+资源+文创+资金”的发展理念,引导各类艺术名人下乡进村,发展乡村民宿和休闲康养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发展。(4)创新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郫都区在改革试点中,探索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完成新村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允许已保障户有所居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转让农房所有权和不超过3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夯实了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实现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合作社,流转村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或康养产业;对通过土地整理节余指标办理“转用”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60%节余指标用于产业用地发展,40%的节余指标允许用于租赁性住房和商业等配套用地,提高乡村用地价值,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吸引产业项目在向乡村高效聚集。存在问题:(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财产一并转让的相关问题,目前政策要求参与交易的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造成有退出意向的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且农户认为收储价格较低,并不愿交政府收储。(2)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相关保障措施还未细化完善。目前未出台农民退出宅基地后就业、医保和教育等具体配套实施方案。(3)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一般较小,零落分散。因此,难以形成较大的流转规模和比较集中的用地区位,大资金参与度不高,从而影响流转和农户收益。(4)宅基地退出面积核定存在难度。部分农民宅基地证书面积与实地面积不匹配或存在部分宅基地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无土地证),但在二调成果、年度变更现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中为非集体建设用地。(5)群众认识有偏差,不能完全区分征地拆迁与此次改革的不同。由于流转土地市场需求小,大多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顾虑多,持观望态度,流转主体交易积极性不够高,交易意愿不够强。积极意义:(1)完善农村生产关系。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2)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3)缓解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的人地矛盾,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例如,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点评:“三权分置”改革创新政策推动了社会资金注入农村产业,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农业合作社,与外界公司合作发展新农村旅游产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也使闲置宅基地得到有效退出。但初试阶段仍需完善宅基地相关政策,有效释放农村土地流转红利。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的事实与现行制度(尤其《物权法》中没有对宅基地收益权进行规定)障碍之间的矛盾,成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缘由,而改革的核心在于采用权利配置的方法,对宅基地流转利益在农民、政府及其他主体(经营使用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分享,进而实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动态平衡。为此,应继续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营造氛围。参考文献[1]顾汉龙,刚晨,王秋兵,黄美均,潘扬彬.重庆市地票交易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02)[2]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J].法学研究.(3):3-19.[3]杨继瑞,汪锐,马永坤.统筹城乡实践的重庆“地票”交易创新探索[J].中国农村经济.(11)[4]郑涛.农地抵押法制实践的困境与出路[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29-39.[5]齐恩平.“农地经营权”权能界定及体系化构造[J].甘肃社会学,(2):-.[6]赵金龙,王丽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政策演变及未来展望[J].经济纵横,(5):89-96.[7]杨玉珍.农村三权分置政策执行偏差的成因及其矫正[J].农业经济问题,(6):23-30.[8]黄娜.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研究综述与展望[J].农村经济与科技,,26(8):11-13.[9]刘锐.城乡统筹视阈下的地票制度完善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10]陈金涛,刘文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实现路径探析[J].求实,(1):81-89.[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J].中国合作经济.(02)[12]韩立达,王艳西,韩冬.农地“三权分置”的运行及实现形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6):4-11.[13]罗必良.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科斯定理拓展与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32(11):2-16.[14]罗必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关键、难点与方向[J].农村经济,(1):1-10.[15]杨玉珍.传统农区三权分置政策执行的风险及影响因素[J].中州学刊,(12):36-41.

(主笔:徐尚文楼世佳指导:古月安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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