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请重庆市第四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年3月1日期施行,条例所称的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修订草案》,有患病住院父母的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带薪护理假、旅游景区老年人门票优惠年龄限制从70周岁降到65周岁、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

除此之外

还有哪些重大改变?

独生子女可享10天带薪护理照料假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这十天护理时间不是指‘十个工作日’,它包含了周末和节假日。”

长期未探望的赡养人将受用人单位督促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养老机构应当积极联系其进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进行探望。

想“啃老”?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旅游景区门票优惠年龄从70周岁降为65周岁

《条例》规定,社会优待方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前款规定实行减免优惠。鼓励各类旅游景区在执行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力度。

防止“养闹”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应合法维权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及其亲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不得超过每月服务费六倍

我市养老机构每月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尽相同,且部分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了较高的保证金或押金,既给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造成较大压力,也给老年人带来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为此,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慢性病多发,失能老人日益增多,根据全国第四次抽样调查重庆数据显示,全市失能老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7.74%,按照全市老年人口数计算,我市失能老年人已超过50万人,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已由家庭责任演变为社会问题。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来源:万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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