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奉节男子瞿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里容留并介绍3名外国籍女子卖淫获利,终于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瞿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以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瞿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瞿某某现年41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系奉节县某镇人。奉节县某某宾馆是于年11月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瞿某某。

年8月,曹某某与一外国籍男子将外国籍女子“阿图”、“阿得”带至瞿某某经营的奉节县某某宾馆进行卖淫活动,之后曹某某与外国籍男子将外国籍女子“阿归”又带至该宾馆卖淫。

年9月,在将外国籍女子卖给瞿某某的提议被拒后,瞿某某同意借给曹某某现金元,并与外国籍男子、曹某某3人共同商定,将3名外国籍女子仍留在该宾馆继续卖淫,每交易一次所得现金00元,外国籍女子分得50元,瞿某某分得50元,另元抵偿借款。年10月1日,瞿某某借给曹某某现金元,曹某某出具借条,随后曹某某和外国籍男子离开奉节。年10月1日至11月6日,瞿某某共计容留外国籍女子“阿图”、“阿得”、“阿归”卖淫03次,从中获利元。

年11月7日,“阿图”报警。当日13时许,民警在奉节县某某宾馆内将瞿某某抓获归案。

本案庭审过程中,瞿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法律无对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明文规定;瞿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无强迫卖淫的言行,没酿成国际纷争,无性病传播,认真态度较好,加之其父亲、妻子患有严重疾病,有个子女均需照顾,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瞿某某系奉节县某某宾馆的经营者,其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因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单仅从卖淫次数,还从卖淫人数、时间长度、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瞿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瞿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奉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奉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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