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身一人,在外出差 谈完业务,身心俱疲 回到酒店后 想按个摩放松一下 没毛病吧? 可谁能料到 这途中却发生了意外 01案情回顾柳某某生前系某公司业务厂长,年9月4日受公司委派前往重庆市兴隆镇收购水果。当日20时左右柳某某入住渝景游宾馆。年9月9日20时49分许,柳某某给夜明珠洗脚城经营者赵某某打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渝景游宾馆为其按摩,其后赵某某安排员工胡某某前往渝景游宾馆为柳某某按摩。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胡某某在按摩中途上了一趟卫生间,十多分钟后,胡某某出来见柳某某躺在床上似在打鼾,喊了两三声柳某某,而柳某某没有回答。于是,胡某某过去继续给柳某某按摩,按了柳某某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柳某某一直没有反应。21时14分许,胡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渝景游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柳某某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便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医院抢救,后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卫生院给柳某某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医生最后诊断其为急性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年9月9日21时53分。年9月19日,原告柳某某公司向被告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柳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原告柳某某公司不服,于年1月6日提起诉讼。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02一审法院观点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柳某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被告认定柳某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03二审法院判决柳某某所在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调查发现:一、柳某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二、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年9月9日21时53分”;医院的医学证明载明柳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三、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县兴隆派出所对柳某某死亡事故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派出所对柳某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另外,有收购水果合作伙伴陈某某等证人证明及柳某某生前单位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柳某某是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柳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符合情理。你对该案件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搜南安 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