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3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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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宴请客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是亲友间沟通情感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但是,近年来,我县乱办滥办酒席,已超越了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群众反映强烈。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遏制滥办酒席的陋习,促进镇风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今天的政策导向,我们将全文播报中共奉节县委办公室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治理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暂行规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驻奉各单位:

为遏制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不良风气,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奉节县治理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暂行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城乡居民操办婚丧嫁娶以外事宜,邀请至亲以外的人员参与并收受礼金的,属操办“无事酒”借机敛财行为。

第二条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充分运用宣传教育、安全监管、社会保障和救助评定等措施,加大对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综合治理力度。

第三条村(居)组织积极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操办不参与“无事酒”;对辖区内操办“无事酒”现象认真开展教育、摸排、制止等治理工作。

第四条村(社区)干部带头不操办“无事酒”,不参与“无事酒”的送礼、执事等活动;村(居)民不得操办并自觉抵制“无事酒”。

第五条村(社区)干部操办“无事酒”或参与“无事酒”执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村(社区)干部参与“无事酒”送礼的,每次扣发其元误工补助,两次参与的,予以免职。

第六条村(居)民操办或参与“无事酒”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障、贫困救助救济等资格。

第七条村(居)民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操办“无事酒”的,由乡镇及相关职能单位进行查处。

第八条村(居)组织对村(居)民操办“无事酒”治理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村(社区)书记组织处理。

第九条乡镇(街道)对村(居)民操办“无事酒”治理不力、辖区内村(社区)干部操办“无事酒”年度超过3次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十条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对普通职工操办“无事酒”行为进行治理。(来源:今日五马)

主办方:奉节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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