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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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桐柏县一高中国有资产流失案监督情况的说明

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本院对有关新媒体对桐柏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关心、爱护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桐柏县教育局、桐柏县一高中国有资产流失检察监督案,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一、案件办理过程

年,本院收到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一高中”)情况反映,该校的淮北宾馆长期被曲东(又名曲柳晓)无偿占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年2月16日,本院控告申诉科将该案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要求接受办理。本院于年3月16决定受理该案。经审査,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年6月16日,县一高中的后勤主任胡运常(甲方)与曲东(乙方)签订了《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将座落在淮北新区一高中分校淮源实验中学西南角,未经装修的三幢楼房及停车场一处交给乙方投资建设经营宾馆,其中宾馆酒店建筑楼房二幢,其中一幢三层,房间24个,一幢四层,房间16个;客房部楼房一幢,五层,共计95个房间,共计平方米;停车场面积约平方米。经营期限为二十年,分二个十年履行,每个十年到期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本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条款不变,如乙方不愿继续经营,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双方办理交结手续,交结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可交于他人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期间形成债权债务自行负担。经营期间,乙方经营所得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投资对宾馆、酒店、客房部进行装修、购置相关设备设施,总投资规模为万元,合作经营期限满后,该装修及设备设施所有权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另查明,该合同签订之前,曲东已于年7月6日将餐饮部开业,年5月13日客房部开业。几年前,曲东已将整个淮北宾馆转包给他人经营。餐饮部开业之前,曲东和其前夫仵书强(该校职工)向学校交押金13万元,客房部开业前又交押金10万元。但后来曲东和仵书强又先后从学校财务借支现金35.3万元,至目前学校账面显示二人尚欠学校款12.3万元。淮北宾馆自开业以来,曲东除缴纳23万押金外,没有向一高中缴纳任何资产占用费。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一高中后勤主任胡运常在没有一高中法人代表授权的情况下,与曲东串通签订了《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且在期限20年里不向一高中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院认为,胡运常与曲东恶意串通签订的《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不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向桐柏县教育局、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二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胡运常与曲东签订的《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合同无效,收回国有资产并向曲东追偿被其占用期间的国有资产收益;对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桐柏县一高中国有资产流失案实施监督的依据

(一)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二)具体依据

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与桐柏县财政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作出具体部署,本院自此加强了对国有资产保护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决定,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印发的《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中要求: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重点围绕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摸排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事件,积极稳妥地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年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案诉讼情况

桐柏县一高于年11月22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并出席了法庭。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桐柏县人民法院于年6月14日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略),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曲柳晓(曲东)与原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年6月16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曲柳晓(曲东)、第三人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案涉合同中其经营的宾馆酒店建筑楼房二幢[其中一幢三层(一间门面除外),一幢四层],交付原告桐柏县第一高级学。

三、被告曲柳晓(曲东)、第三人周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案涉合同中其经营的客房部楼房一幢(五层)、停车场、朝南三层楼房的一间门面交付原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曲东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年11月6日下发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年9月2日,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与被告曲柳晓(曲东)年6月16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及经营淮北宾馆合同书》;

二、被告曲柳晓(曲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涉案房屋【宾馆酒店建筑楼房二幢,其中一幢三层(一间门面除外),一幢四层;客房部楼房一幢(五层)、停车场、朝南三层楼房的一间门面交付原告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曲东仍然不服上述判决,再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二审尚无判决结果,该案尚在诉讼审理过程中。

四、本院对该案的几点认识

1、该案是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发出检察建议、支持相关组织起诉、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司法行为,而办案人员办案是代表检察机关的公职行为。相关舆论炒作“……无故挑起民诉,意欲何为?”,妄言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等,显然是不懂法,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倾向。

2、对该案的检察监督并取得实效,是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体现。

3、鉴于该案尚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央关于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作为公民或者新媒体应该遵守维护互联网秩序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年3月20日

来源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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